宋朝时期,提点刑狱公事的任职迁转受到哪些

引言

宋朝时期,提点刑狱公事的任职迁转受到哪些方面的影响?——首先,我们需要知道,至道三年,宋太宗建立路制,陕西路便是其中之一。熙宁五年,陕西路分为秦凤等路、永兴军路。元丰元年,虽然转运使通管秦凤等路、永兴军路,但提刑仍旧分路而治。元祐元年,提点刑狱分两路者合为一路,重新并为陕西路,次年又分路,一直到北宋灭亡仍旧未重新合并。南宋时陕西地区大部分沦落金人手中,陕西路不复存在。

由于提点刑狱公事本身有若干次废、置的更替,在加上宋代的路制也是时多时少,某些路更是分合一定,因此提点刑狱公事在各路的设置起始时间、持续时长并不一致。有鉴于此,无法对各路的具体情况一一考察。但对于提点刑狱公事整体而言,在两宋三百二十年的历史中,它自设立至南宋覆灭,断断续续存在了二百六十余年,是宋代历史长河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提点刑狱公事在各路的存续时间并不是一致的,但宋代对提点刑狱公事选任是有相对一致的要求的。宋代统治者对监察地方的提点刑狱公事十分重视,因此对选任提点刑狱公事的条件、从政经验都有细致的要求。

提点刑狱公事选官的回避制度

出任提点刑狱公事的官员所在路与他们的籍贯所在地是不同的,这是因为宋代在官员任用上有回避本贯的要求。籍贯为陕西路邠州人的范祥却曾任陕西路提点刑狱公事,这似乎违反了回避要求。经多方查证可以知道,宋太宗太平兴国七年时任官开始实行籍贯回避,要求官员“悉具乡贯、历职、年纪,著籍以闻”。

宋真宗时期,国家形势逐渐稳定,对于籍贯回避的限制也有所松弛,某些特殊地区如广南地区就曾因自然气候等原因而差“广南人充”。熙宁十年,正处王安石变法时期,为了稳定西南局势、避免出现地方势力作乱,重申籍贯回避的限制,“自今川峡四路转运、提点刑狱、提举常平官,不得兼差川峡人。”

这是针对川峡地区的强调,可见当时籍贯回避之法并不是一刀切的,可能出于自然环境原因、政治原因而有所调整。政和三年,宋徽宗特别针对提点刑狱等监司提出回避要求,“今后监司不许任本贯或产业所在路分。”

监司的回避区域甚至扩大到了产业所在地。宋室南迁,大批官员也跟随南迁,朝廷在绍兴二年不得不下诏“自今监司,不得任本贯。其见在任者,皆移之”,再次申明监司不能在籍贯所在地任职,之前在本贯任职的则要改派他地,由此也可以看出在此之前宋代监司任用回避籍贯的限制是存在缺口的。绍兴五年,官员上奏称“监司、郡守不得除用土人,非良法也”。

七年中书门下又言“诸路监司系通治一路,祖宗法即不避本贯”,宋高宗下诏“监司除授依祖宗法实行,内本贯系置司州军者,即行回避”,“如故事,仍止避置司州”、依祖宗之法只有籍贯是提点刑狱司置司之州的官员任本路提点刑狱公事才需要回避。

有学者认为,这说明“在北宋时期大部分地区,提刑选任实行的是只避籍贯置司州而不避籍贯所在路,而四川地区则是特例。南宋时期在绍兴七年时又恢复了只避置司州的旧例”。本文认为,这并不能说明北宋时期大部分地区的提刑选任回避的是籍贯置司州的人员,反而恰好说明了在绍兴七年以前对于提点刑狱公事的籍贯回避不仅仅是置司州所在,而是路所在。

宋高宗的诏令仅说明了祖宗之法是不避本贯的,重施祖宗之法也就意味着此前监司任用不依祖宗之法、是回避本贯的。再结合政和三年、绍兴二年的有关记载,至少在这段时间里提点刑狱公事的任用是要避免所在路本贯的,因此本文认为所谓本贯指的是路籍贯,而不是州县籍贯。至于王安石变法至政和二年期间,相关记载缺失,也不能认定在接近四十余年的时间里任用提刑官是回避路籍贯还是仅回避置司州籍贯。

川峡地区的做法也因其特殊的时代背景、地理位置加持,仅能当作特例看待。但可以确认的是,宋代对提点刑狱公事选任是有回避籍贯的限制的,只是要求回避的籍贯的大小在不同时期有所区别。再看《宋史》关于范祥的记载,范祥卒于熙宁中,其去世前还曾担任度支员外郎、转运副使等职,那么他在担任陕西路提刑时至少是在仁宗期间,正是记载空白的时间段。

因此,范祥之所以能在本贯担任提点刑狱公事,或是当时仍实行祖宗之法,但熙宁五年陕西路分路前提点刑狱司的置司已不可考,邠州是否置提刑司也无从得知;又或是当时回避本贯之法相对宽松,加之陕西路地域较大,而范祥曾在陕西路两任陕西路知州、提举银铜坑冶铸钱且颇有作为,对陕西路政情相对熟悉,朝廷便如同广南地区差广南人一样,特殊对待了。

回避亲嫌

尽管存在例外情况,但任职回避籍贯仍然是宋代提点刑狱公事选用的主基调。提点刑狱公事作为朝廷派出按察一路的官员,公平公正的提点刑狱公事有利于朝廷对地方的监管。因此在选任提点刑狱公事时,朝廷除了要求他们回避籍贯之外,还要求回避亲嫌,符合回避情况的官员需要与其他不需回避的官员对调,或者改任他官。

提点刑狱公事回避亲嫌的对象包括其所辖区的州县地方官吏、同路的其他监司官员以及帅司官员。如元丰二年,宋神宗就将淮南东路提点刑狱公事范百禄改到京西地区的唐州任知州,因其与本路扬州知州鲜于侁之间有亲嫌;熙宁四年,新任夔州路提点刑狱公事王居卿因避其亲故而与京东路提点刑狱公事段绎交换差遣;乾道六年,福建路提点刑狱公事吴龟年上书称本路的帅司与其妻有亲,“切虑合该回避”,朝廷于是将其改派江南西路任计度转运副使。

选任时,提点刑狱公事对籍贯的回避,避免了提刑官员因为先天优势形成地方割据势力,脱离朝廷的掌控;提点刑狱公事与所辖路的州县官员之间避亲嫌,保证了提点刑狱公事对所辖路的地方官员能够公正、客观地进行按察;提点刑狱公事与其他监司官、帅司官之间避亲嫌,则避免了他们排斥异己、拉帮结派以营私舞弊,有利于提点刑狱公事发挥监察职能,也保障了宋代监司互察制度的纯洁。

提点刑狱公事本就是中央为加强对地方的监管而设的职官,在选任此官时设置细致的回避制度,有利于维护地方的稳定,加强中央集权。

提点刑狱公事任职的期限

提点刑狱公事的任期以三年为一任,这在真宗景德四年重置提点刑狱公事时便已提出。北宋后期,提点刑狱司的任职仍是三年,“自今监司、郡守可三载成任”。南宋时也规定“监司、守倅并依三年为任”。点刑狱公事的实际任期不到三年的情况很多,甚至存在任期不到一年的情况。

因为宋代官员群体大,官员数量是不断增加的,提点刑狱公事群体的数量也越来越多,官员更替的频率也变高了,每任的任期自然缩短了。虽然在制度上提点刑狱公事是三年一任,但在实际的政治生活中却很少任满三年,如崇宁二年二月周彦质任两浙路提点刑狱不到十个月便移任淮南转运副使。

朝臣对频繁更替的情况也颇为不满,中书舍人胡寅就曾上书反应“监司、郡守更易频数”的情况,张纲也反应监司郡守任期短暂、变更频繁,并且导致了“人怀苟且,迄无成功”的不利后果。对于频繁更替带来的弊端,朝廷也有所认识,并采取了一定措施。

真宗时期,官员待阙的现象突出,真宗就曾为此将监司的升迁时间根据距离远近分类讨论,“近地二年半以上者,远地二年以上”就可以升迁,但这种方法并没有长久施行。元祐更化时,监司们的升迁时间曾由三年改为二年,但徽宗崇宁元年,又将任期恢复为三年了。

结语

总的来说,南宋朝廷也曾尝试改变这种现象,绍兴六年,宋高宗采纳右谏议大夫赵霈的建议,允许监司郡守二年便可升迁,并且此后也一直以二年为任。因此终宋一代,提点刑狱公事在北宋时期的任期是以三年为制度的,只是在某些时期短暂改为二年或二年半;南宋时期则以宋高宗绍兴六年为界,在此之前的任期是三年,此后就缩短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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