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路级监察机构是如何设置的都有何职能

赵匡胤通过兵变夺取后周政权以后逐渐消灭割据势力并统一全国。面对偌大的疆域,为了稳定人心和巩固政权设置了通判。

“宋代通判制度开始于乾德元年,宋太祖在率兵平定湖南、荆南等地后,下令让刑部郎中贾玭等官员,到湖南诸州担任通判这一职位。对于那些旧官僚,既不能都废除也不能放任不管,所以设置通判分权制衡。第二年,原后周辖区内的四十三个州府都设置了通判。之后的十几年,宋朝先后灭掉后蜀、南汉、南唐等政权,并且在这些新兼并的地区都设置了通判。”

一、转运司

转运司是宋代路级监司中设置最早的机构,也称“漕司”,最初由转运使发展而来。转运司这个机构源于朝廷设置的转运使的职位。

转运使一职在唐代初设,郑世刚经过论证认为转运使最初称为“水陆运使”,设置于唐玄宗先天二年。唐代初置转运使是为了给长安运输物资和赋税。五代时期转运使主要任务是运送军用物资为战争做准备。

北宋的转运使设置于乾德元年。宋太祖任命诸多大臣为转运使,此时其并不具备监察职能,也只是为了军事行动而设置的临时机构。

宋太宗时转运使拥有监察职权,成为路级监察官。宋太宗时由于节镇掌控支郡形成商业壁垒,使得货物无法流通,于是废除了节镇掌控支郡的制度。

“自是而后,边防、盗贼、刑诉、金谷、按廉之任皆委于转运使”。这时候转运使已经兼具行政职能、司法职能以及监察职能,转运司形成之后成为具有重要职权的路级常设机构。

关于转运司的人员编制,不同时期不同地点也不尽相同。一般的转运司设转运使一人,重要地区设两人或者两人以上。

各路转运司转运副使和判官人员的配置都没有定数,转运司属官的设置也会因不同地域和经济差异而有所不同。

一般转运司设置主管文字、干当官、准备差遣大使臣以及武臣准备差使等职位,负责配合转运使行使各项职能。

宋代转运司有许多职能,大致可分为五项主要职能。

第一,按察部内官员,宋太宗曾诏令转运使监察知州、通判等官员。纵观宋代,皇帝总是不断强调转运司的监察职能,这也与转运使是最早具有监察职能的路级官员有关。

第二,主管财政。转运司主管路级财政的上供、计度、折变等全方面工作内容。

第三,监督并审理地方司法案件。在提点刑狱司出现之前,转运司负责刑狱案件的审理,包括审理地方上的冤假错案。

第四,参与行政管理。转运司主要负责管理的地方民政事务,包括赈灾安民、教化百姓、疏通河道等事务。可以说民政事务方方面面都有转运司参与。

第五,参与处理民族事务,边防事务。宋代边境地区的转运司有组建武装和训练军队的职能,同时负责很多民族事务。

二、提点刑狱

司宋代的提点刑狱司又称“提刑司”、“宪司”、“宪台”,它的设置略晚于转运司,是重要的路级监司之一。

最初设置提点刑狱司的目的是为了梳理刑狱案件,平反冤案以及制衡转运使。

北宋初年,转运使这个官职被设置后职权日益增多,不仅威胁皇权而且疲于应付繁杂的政务,同时由于刑狱案件日益积压导致各种矛盾尖锐。为了化解矛盾朝廷才设置了提点刑狱官。

王晓龙经过论证,认为宋代提点刑狱官应该是淳化二年创立的,淳化二年五月“应诸路转运使各命常参官一人,专知纠察州军刑狱公事”。

这时的“提点刑狱官”仅仅是转运使得属官并没有独立的机构。“淳化三年四月改名为“提点刑狱”。

到淳化四年,宋太宗废除了提点刑狱司,其职责又归属于转运司。由于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矛盾的扩大,宋真宗景德四年七月,正式恢复了提点刑狱司;这次除了设置文臣提刑官外,首次增设了武臣提刑官。这次提点刑狱司不再隶属于转运司,而是成为独立的与转运司并列的机构。”这次重设提刑官,在官员选任和任期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表明此时提点刑狱司已形成制度。

南宋时期,由于政治、经济的不断变化,提点刑狱司制度也随时而变。战争的需要使得宣府使、制置使等机构权力更大,甚至成为路级机构之上的管理者,提点刑狱司的地位大不如北宋时期。

南宋时期恢复了武臣提点刑狱官以便他们发挥带兵打仗的职能。但是统治者由于对武臣的担忧,武臣提刑被彻底废止。南宋时期提刑司制度有很大变化,主要表现在初期对于提举常平司事务的管理和财政方面职责的增加。

宋代提点刑狱司的机构人员也是不断扩充。北宋初年,提点刑狱司设置了提点刑狱和同提点刑狱使臣两个职位。

宋神宗时期又增加了刑狱司检法官,宋神宗下诏在各路设置提点刑狱司检法官,刑狱司检法官制度自此成为定制。宋徽宗宣和二年设置了干办公事,主要职能是协助提刑官审理案件。除此之外,提刑司还设置了吏人和当值士兵等职位。

提点刑狱司的职能也是不断变化的。

纵观两宋历史,可以看出主要有以下职能:第一,行使司法权。主要监督州县刑狱,宋代提刑司要经常到州县监督官员的司法行为,要求他们严格依照法律办理刑事案件。同时也要负责疑难案件的审理和平反冤假错案。如大宋提刑官“宋慈”就经常办理疑难案件,使得一些错综复杂的案件能够水落石出。他也平反过不少冤假错案,维护了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第二,管理一路的财政事务,包括察漏税、负责收税和帮助百姓发展农业生产等事项。

第三,负责镇压农民起义,南宋时,福建路提典刑狱李芘因为没有及时去镇压农民起义结果被朝廷处罚。“宋孝宗时期,江西提点刑狱辛弃疾因为镇压赖文政领导的起义立功被朝廷嘉奖而升官。提点刑狱负责镇压农民起义被写入《庆元条法事类》。”

第四,举荐官员,宋代历史上监司举荐官员已经成为定制。

第五,参与管理地方军政事宜。除了这些常规职能外,提刑司有时还负责茶盐、农业等事民政事务。

三、提举常平司

提举常平司,北宋时称“提举常平广惠仓司”,南宋时称“提举常平茶盐司”,又有常平仓司、常平司、提举司、仓司、庾司、庾台等别称。纵观两宋历史发展状态,提举常平司的设立与废除也是颇为频繁,各朝各代对提举常平司的具体规定也是大不相同。

汉代才开始设置常平之职,宋代提举常平司的设置有特殊的历史原因。宋神宗年间财政困难,社会不稳定,农民起义时有发生。

因此王安石被重用主持变法,以求解决社会矛盾并促进社会生产进步。据马玉臣考证,神宗熙宁二年九月,朝廷为推行青苗法,遣使置河北、陕西提举常平广惠仓官,宋人称其为“提举常平之所始”。

王安石颁布并推行青苗法用来增加财政收入。为保证青苗法等新法施行,原本隶属于转运司和提刑司的常平仓被单独设置成为一个机构。这个机构先后在河北陕西等地设置,“提举常平司”随之登上历史舞台。提举常平司设立后,宋神宗便开始逐步完善这一机构的建制,从人员到地位、职责、礼仪等方面都不断完善。

宋神宗退位后以司马光为首的保守派势力开始掌握朝廷大权,改革派被不断打压,最终结果是王安石变法失败。提举常平司的使命就是促进新法的实施,新法失败后不久就被废除了。

南宋时期提举常平司的机构一直在演变。以绍兴十五年为界,提举常平司的机构设置情况可划分为两个时期。建炎元年至绍兴十五年,为第一个时期。此段时间,常平司虽未废除,提举常平官却大多处于废置状态,总的来说,提举常平司没人办公也基本处于废置状态。

这期间,常平司先后隶属于提刑司、提举茶盐司、经制司等机构。从绍兴十五年开始到南宋灭亡为第二个时期,这段时间,提举常平官复置,官名全称为“提举常平茶盐公事”,监司地位也被重新确立。

户部侍郎王铁认为州县一些官互相勾结、无所顾忌,一些钱财和物品都被他们贪污或者挪用。这都是因为主管官员没有权威以至于不能压制属下,所以一些职责不能由人专管,需要监督。王铁的建议被朝廷采纳,于是朝廷下诏“诸路提举茶盐官改充提举常平茶盐公事。”

提举常平司机构的人员设置不像转运使司、提点刑狱司那样复杂。提举常平司的长官称作提举常平广惠仓兼管勾农田水利差役使,一般一司设置一人,少数情况下置两人,“主要负责义仓、河渡、农田水利等农业生产方面的事务”各路还设有提举常平司勾当公事一人,一般由通判或幕职官充当。

四、走马承受

宋代的走马承受又称“廉访使者”、“走马承受公事使臣”简称“承受使臣”、“走马使臣”、“走马”、“承受”等,宋代走马承受是皇帝“耳目之寄,实司按察”。实际上就是皇帝安插在帅司身边的耳目,负责监视这些官员的行为。

纵观整个宋代,走马承受的职能前后变化较大。从一开始只负责监视官员的行动到宋徽宗时地位显著提高,“几厕监司之列”。实际上成了路级监察官。

宋代走马承受这个官职具体何时出现并没有文献详细记载。根据宋太宗即位不久就“有走马入奏事”。可以推断宋太宗即位之前应该就在某些地区设置了走马承受。宋代各路走马承受的人员设置,一般为一人或者两人,宋初一般由宦官担任。

崇宁四年六月,徽宗诏曰:“帅府置走马承受,内臣一员,武臣一员。”有时为了应对特殊情况,朝廷还会临时派遣走马承受。仁宗明道二年,朝廷为解决一些地区饥荒问题,曾任命户部副使章宗象等人担任各路的走马承受公事。

走马承受的职能大体上有四个方面。

第一,风闻言事。宋徽宗前期就允许走马承受风闻言事。徽宗时期走马承受改名廉访使者,对路级监察区内事情不分大小都能察举上奏。监察范围更广,成为制衡帅臣以及监督官员的一把利剑。针对监司、郡守失职的状况,宋徽宗“令廉访使者广布耳目”,察举州县官的违法行为并秘密上报。走马承受有时可以替代监司职能,在监司不作为时可以代替监司行使监察职能。

第二,及时报奏边事。“或边防有惊”,走马承受要“不以时驰驲上闻”。边防有重要情报时,走马承受要及时的骑上驿马赶往都城上报。

第三,从开始不能干预军政到可以监察军队。北宋前期,各路走马承受仅可以密察军队,却不能干预军政事务。这说明走马承受一开始并没有过多的职权。到了宋徽宗年间,走马承受的职权进一步扩大。

第四,点检封桩钱物,上报朝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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