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宋代时期,湖北地区灾害频发,灾后救济

宋代湖北灾后救济物资的来源从整体上可以分为官方与民间两部分。

官方来源,主要是国库和地方物资。作为封建国家运行的核心,宋代朝廷拥有一个常备国库气除了王室贵族的日常开销,国库物资也常用于地方事务,其中就包括地方救灾。对于湖北的灾后救济来说,国库物资无疑是一道保险,灾时救急时往往能与地方物资互补,造福灾民。大观三年()夏秋,“江、淮、荆旱”,朝廷“发粟振之”且“蠲其赋”气绍熙三年(),江陵府遭受大雨水灾害,民舍、庄稼受损严重,“朝廷拨米四万石,内将一万石赈济,三万石赈巣”,帮助江陵府渡过难关;嘉定元年()八月,朝廷又发米二十万,“振巣江、淮流民”。九月,还“出安边所钱一百万缗,命江淮制置大使司粲米振饥民”。这里的安边钱和米、粟等物资,无疑都来自于宋朝国库储备。

地方物资,则可以分为包括义仓、常平仓等粮仓在内的常设仓储、军储、地方桩管米以及上供米等几个部分。作为仓储备荒的主要载体,地方上的义仓与常平仓等常设仓储是湖北灾后物资救济的重要来源。大中祥符六年()二月,因为本路“诸军州去秋亢旱,田禾灾伤,米价湧贵,民食甚艰”,荆湖北路转运使梅询向朝廷上《乞將义仓米速行赈济荊湖北路灾民奏》,希望尽快以本地储粮较多的义仓米赈济“缺食人户”。

皇祐五年()七月,朝廷就诏告荆湖北路灾伤州军,“先发常平仓以赈饥民”;元祐元年()二月,淮南西路提举常平司也是“以义仓及常平斛斗依条赈济”饥歉之民。隆兴二年(),京西南路旱蝗灾害并发,当地常平司的处理办法就是“候开春日,将所管常平、义仓米广行赈济”;淳熙二年()九月,淮南西路旱灾,“民户艰食,流移失业”,淮南运判赵思日也“取拨常平、义仓米赈”。嘉熙三年()九月,湖北大部分地区发生旱灾,朝廷的第一反应就是令提举常平司“核所部州县常平、义仓之储,以备赈济”。开庆元年()五月,由于当地“去年旱、潦、饥、疫”,朝廷也是令江陵府“发义仓米振巣”。类似的案例很多,可见在湖北的灾后救济中,官方最倚重的物资来源就是义仓与常平仓的储粮。

此外,地方上还有一些其他类型的仓储,名称不一,但功用类似,都可用作地方救灾的物资来源。如建隆三年()正月,黄州等地民众乏食,朝廷令“长吏升仓赈给之”为维持各地常备军队的开销,宋朝在地方上设有一定数量的军储。军储主要来源于朝廷发放的物资、各地封桩财物以及军事屯田等。王安石变法后施行兵农合一的征兵制,更极大地提高了地方军储的储备量。作为国家在地方配置的战略物资,军储不仅用于军事,有时也允许用作救灾物资,湖北地区也时有用到。

景德二年()正月,淮南诸州就曾“以上供军储赈饥民”七乾道四年()六月,对于襄阳府遭受旱灾困扰的饥民,朝廷也允许官府从“本府寄桩大军米内支降二万石赈济之”。三年后,因为当地“秋苗不登”,襄阳府知府韩彦直再次从“寄桩大军米内支降三万石”赈济饥民。淳熙三年()冬,“复、施、随、呈州、荆门军、襄阳、江陵、德安府大饥”,这次的饥荒一直持续到次年春季,朝廷于是命官府“令发屯田粟二万六千五百余石以赈”,以补地方仓储之不足。淳熙九年三月,郢州旱灾,官府也“于屯田谷内借拨八千石赈祟”。

宋代有所谓“封桩”的财政制度。宋太祖时,就有把国家每年的财政盈余封存起来“以为军旅、饥馒之备”的惯例,谓之“封桩”,之后在全国各地推行此法。所以封桩财物也可用于地方救灾,在宋代湖北救灾物资中主要表现为桩管粮米。孝宗淳熙三年十月,针对金州被旱灾所伤的民户,四川总领李繁分派官属前来,“将桩积米粟减价出。其巣到价钱,候丰熟日补氽,依旧桩管。”第二年,襄阳府因为旱灾影响春耕,朝廷又诏令其“于见桩管朝廷米内,取拨次等米一万五千石,充赈给归正贫民支用”。淳熙九年时,荆门军从“见桩管米内支一千八百石,借拨三千石”作为赈巣物资,当时复州也从“见管湖广总领所粲到桩管米内支拨一千石,补助本州赈济饥民”,绍熙四年()九月,朝廷又诏令江陵府“于桩管陈次米内支拨四万石,准备赈巣水伤民户”,可见桩管米也是湖北地方救灾的物资来源之一。

上供米,即地方定期向朝廷缴纳的粮米。上供米因其上供属性,在没有朝廷许可的前提下,地方官府不能移作他用。但由于上供米大多就存放在各地方仓储,如果灾时需要救急,朝廷有时也会允许地方官府直接使用上供米作为救灾物资。熙宁八年()八月,兴国军所在的江南西路旱灾,谷价激增,朝廷令发运司核实情况后,便允许江南西路“于上供米支十万石付本路”灾伤州军。元祐元年()四月,在赈济淮南受旱灾所扰的灾民时,朝廷也“特令截留上供米三十万石,以济其急”。正因为有此惯例,地方官府在灾情紧急时也会主动请求截留上供米救灾。绍熙五年(),淮西提举张同之在赈灾时,由于当地“连遭荒歉,民贫己甚,近来雨水连绵,得熟禾谷又多伤损”,灾情严重,就曾请求从“本路桩管上供铁钱或交子换到铁钱内科拨五六万缗,斟量州县旱伤轻重均拨”,之后朝廷“诏权拨钱五万贯”同意了其部分请求。

需要指出,地方封桩的财物有一部分要用作当地军储,地方军储的来源也包含上供米,而有些上供米也会纳入封桩的范畴,它们并非截然分开的三种财物。就其作为救灾物资的属性来说,它们是一个有机整体的三个部分。另外,不论封桩、军储还是上供米,当中都贯穿着朝廷的意志,所以也不能将它们完全看做是地方上的“自主财产”,不过其官方物资的属性是无疑的。

在湖北救灾物资的来源中,还有一种特殊的存在,即灾区周边地带的物资。由于各地资源分布不均,宋代湖北各地气象灾害的灾情也不尽相同,这就导致救灾期间有时会出现各地救灾物资互补、相互帮助的局面。朝廷往往也会参与这个过程进行调配,谓之“调粟”,其本质是救灾资源在丰歉程度不同的地区之间调剂余缺。如鄂西北的襄阳府所在的京西南路,土壤贫瘠,地理位置相对偏远,资源贫乏,一旦遭遇大灾,当地官府救灾极易捉襟见肘。就像知襄阳府张杓所言:“本府系居极边,殊无储蓄,逐岁所仰,皆自江陵、荆门、复州等处般贩前来,遂至在市无米”,其救灾物资更是要仰赖储蓄较为丰富的周边州府支援。

调粟包括“移民就粟”和“移粟救民”两种方式,湖北救灾中主要使用的是“移粟救民”。例如,隆兴二年(),淮西数十万饥民流徙江南路,朝廷就“诏内郡移粟施惠安集之”;淳熙七年()十月,由于兴国军旱伤严重,朝廷虽“已令借拨总领所米五千石”,但还是“恐未能均济”,于是命其“于江州大军仓取拨一万石赈果”。淳熙九年三月,荆湖北路的德安府也曾“于桩管米内借拨三千石付江陵府,二千石付信阳军,并充赈济”;绍熙元年()十月,夔州路亢旱,其提举常平杨虞仲细民也曾请求“于邻路有备去处共借拨三四万石”缓解本地民众缺食的处境,获朝廷批准。嘉定年间,湖北运判兼知鄂州吴柔勝在当地上任不久,就“值岁歉”,吴柔勝即“乞汆于湖南,大讲荒政”。作为这次鄂州救灾“及时雨”的荆湖南路物资,“全活者不可胜计”。另外,湖北救灾中也有一些“移民就粟”的情况,不过这种“移民”并非朝廷组织,而主要体现为灾害冲击下的“流民”,所以宋代湖北的“移民就粟”主要是“流民逐熟”。如乾德四年()三月,兴国军所在的江南路饥民数千人流徙到淮南路区,朝廷即命淮南诸州“令所在发廩赈之”。

不过,在没有朝廷介入的情况下,灾时各地区间的物资流通也不会总是那么顺畅。气象灾害的爆发本就具有一定的随机性,在没有气象预报设备的宋代,频频遭灾的人们更是谈灾色变。对于曾遭受水旱灾害之地而言,“忧灾”意识是一种常态。即便在丰年,很多地方官府也会极力维持本地储蓄,阻止粮食“外流”。这表现在灾时,就是“遏汆”现象。“遏汆”,即储备丰富之地阻止灾荒地区粲买其境内的粮食物资。显然,这种行为有悖于国家救灾的宗旨,也容易导致灾区粮价激增。所以在救灾的具体实践中,朝廷明令“禁遏条”,以维持灾区救济物资的流通和粮价稳定。嘉祐四年()六月,朝廷就诏告诸路转运使,“凡邻路邻州灾伤而辄闭氽者,以违制坐之”;宝庆三年(),朝廷又严遏氽之禁,规定“凡两浙、江东、西、湖南、北州县有米处,并听贩鬻流通;违,许被害者越诉,官按劾,吏决配”,可见朝廷严查遏汆之决心。湖北地区遏条现象较少,与此不无关系。

宋代湖北灾时的官方物资有限,而现实中灾情的严重化更是会让官府应接不暇。所以宋朝在进行地方灾后救济时,往往也会动员当地的民间力量参与到救灾中来。宋代湖北灾后救济物资的民间来源,主要包括参与劝分的富民、参与灾时招商的商贩以及一些自发救灾的乡贤义民。

所谓“劝分”,即“劝有分无”,是朝廷在灾时鼓励、招募地方富室豪民出资参与灾害救济的一种方式。作为地方救济的重要补充,劝分的本质就是灾时官方对社会财富进行再分配的过程。劝分之法在湖北的灾后救济中也常有使用。如庆历四年()五月,由于淮南西路等地旱蝗并发,“年谷不登”,朝廷下令“募人纳粟振淮南饥”。至和元年()三月,京西南路民饥,官府也“劝富人纳粟以赈之”。如果官方财政救灾紧缺,朝廷更会加大劝分的力度,一般会以官爵或是免役等措施作为富民参与“劝分”的奖励。淳化五年(),“京西、淮南水潦,民饥”。朝廷对当地州县下旨:“富民能出粟以贷饥民者,以名闻,当酬以爵秩”。大中祥符五年()二月,京西南路部分州县发生饥荒,当地转运使便“谕告蓄积之家,有能赈济及以粮斛减半价出巣者,并具名闻,第行恩奖”。可见富民参与劝分的路径主要也是赈给、赈贷和赈巣。奖励官职的同时还广泛宣扬其救灾的善举,的确能起到招诱富民的效果。

随着宋代荒政的发展,劝分作为一项救济办法也越加规范。这主要表现在朝廷将奖励富民的官职具体化:富民参与劝分的力度,明确对应着不同爵位的官职,颇石“卖官鬻爵”的色彩,只是这种“卖官”乃是以劝分为指归。如果奖励力度达不到富民预期,其参与劝分的积极性也会明显下降——“赏典既轻,积粟之家尚多靳闭”。所以明文规定的奖励,更能调动富民参与劝分的积极性。大中祥符九年()夏秋,京西南路等地旱蝗并发,朝廷诏告当地的灾伤州军,随着富民出资的加大,对应奖励的官职也逐渐攀升。乾道七年(),兴国军大旱,首种不入。中书门下命当地吸纳富民劝分,“立赏格以劝积粟之家”,规定“凡出米振济,系崇尚义风,不与进纳同”规定劝分属于义行,给予声名上的褒奖。

劝分一般也秉持自愿原则,如绍兴五年()十二月,朝廷在诏令江南西路转运使对兴国军等灾伤州县的富民劝分时,还特别规定“委知、通劝谕有力之人出果斛斗接济,不得搔扰”。不仅能谋得官职,还能在当地留下一份美誉,同时一定程度上还遵循自愿原则,在这样的劝分之法下,湖北地区的富民一般也愿意参与其中。大中祥符九年(),江淮等地饥民乏食,就有富民“出私廩十六万石施饥民”。

当然,富民参与当地的灾后救济也有另一方面的考量:如果当地灾民长期得不到有效救助,他们有时会铤而走险,流为贼寇,抢夺、盗窃富民财物,这是作为社会财富既有者的富民们非常不想见到的局面。因此,仅仅出于对灾后民变的恐惧,富民们也会对当地救灾予以支援。两宋之交,朝廷财政凋敝,救灾更倚重富民等民间社会力量,其后更有进一步发展,以至于“救荒之政,莫急於劝分”,可见富民参与的劝分在宋代湖北的灾后救济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在民间的救灾力量中,除参与劝分的富民之外,还有一部分乡贤义民或出于仁义道德、或出于对灾民的同情,这部分人有时对也会解囊救灾。如淳熙十年()正月,荆湖北路有一位乡贡进士吕遵“运米五千石献助鄂州赈济,遵居邻路潭州,冒涉重湖,载米相振”,受到当地官府赞誉。

至于民间商人,则主要是通过朝廷的灾时招商参与救灾。招商的思路是:官府公开发布某地的灾情和物资紧缺的信息,招诱商人有针对性地贩卖对应的物资去到该灾区出,以补充对灾区物资,维持粮价稳定。如同前述的官方赈案一样,官府招商时一般会规定物资的价格标准,防止商人过分牟利,同时也会适当地给予一些政策优惠。对商人自身而言,这是在重农抑商的大背景下朝廷支持的有利可图的贸易,他们一般也愿意参与。不过在宋代湖北的救灾中,商人物资只是作为一种资源补充,通常与其他赈灾手段共同使用。如绍兴十一年(),“京西、淮南饥”,朝廷“令通商、移粟”;淳熙二年(),淮西地区出现饥荒,官府在以常平米进行赈济时,还“弛赋、通商、贷种粮,劝布麦,立劝分赏格”。嘉定十七年()春,鄂州“乏食,令通商、劝分”。

在宋代湖北的灾后救济中,物资救济最为直接、有效,但包括蠲缓钱粮、宽决刑狱等措施在内的非物资救济也同样不可或缺。从救济的效果来看,物资救济的意义主要在于灾后“救急”。而在“救急”之外,非物资救济的效果更多的是帮助灾民进行灾后重建与恢复生产。淳熙三年()九月,朝廷下《赈济湖北旱伤州军诏》,命常平司“疾速措置赈济,毋致人户失业”;淳熙八年()秋冬时节,兴国军等江浙、两淮州县遭受旱灾,因为担心“贫民下户并流移归业之人艰得稻种”,朝廷下令当地“转运、提举司多方措置给借,务令及时布种”,可见其对灾后湖北农户生产的重视。对于封建王朝来说,农为邦本,如果百姓因为灾患无法进行农业生产,将严重影响国家财政的运行。所以,在湖北的灾后救济中,朝廷和官府也会通过许多非物资救济的方式来帮助其恢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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