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负责主管赠官的机构是尚书省吏部的司封司。据《唐会要》卷五十八《司封员外郎》记载元和十二年()十月,司封司上奏:“文武官五品以上,请准式叙母、妻邑号,乖滥稍多。”
除司封部门针对外命妇邑号的上疏外,宝历元年()八月膳部员外郎王敦史上言,“中外官僚,准制封赠,多请回授祖父母。臣谨详古礼,及国朝故事。追赠出于鸿恩,非由臣下之求。伏望宣付宰相,重依典法详议。”
一、唐朝主管机构和程序王敦史针对封赠的上疏内容也被归入司封门下。吴丽娱从颜真卿的赠官告身入手,对文末要由吏部郎中署名和加盖“尚书省吏部”之印的情况进行阐释,侧面印证了赠官事宜归属于司封司。唐朝赠官不知是否承继北朝,但显然完全取消了其间繁琐的过程。
唐朝官员身殁后,一般于本人下葬前即颁布赠官诏令,大部分情况下不需申请。唐朝的赠官制书仅记所赠官爵的内容,没有记载拟赠的过程,这与赠谥的程序全然不同。一些勋戚重臣的赠官程序则更为简化,只需皇帝直接下达赠官诏令,由使职官员于卒殁官员下葬前宣读。
二、五代时期主管机构和程序五代因袭唐制,其赠官的主管机构仍为尚书省吏部的司封司。《旧五代史》记载,后晋天福三年()十一月,起居郎殷鹏上言:“窃闻司封格式,内外文武臣僚才升朝籍者,无父母便与追封追赠,父母在即未叙未封。”
父祖封赠和官员卒殁赠官的“司封格式”均由吏部司封司负责。郭浩结合五代时期的相关诏令,认为该时期吏部司封司应主管封爵、封赠、叙封、赠官等事务,并负责赠官申请的接收和上奏工作。五代时期,官员自身卒殁赠官的诏令及制度规定鲜少。
按《册府元龟》载“开运元年七月辛未制”,制文曰:“竭彼臣诚,没于王事,恩宜加等,礼有明文。当契丹侵犯之时,有守城临阵尽节亡身者,宜令逐处长吏以名衔奏闻,当议超加褒赠。”制文内容仅涉及战殁将士的特赠,并未记载赠官的主要程序。
依据其他散见史料,推测五代时期官员自身卒殁赠官的主要程序大致为:第一,皇帝下达相应的诏令于有司,第二,由中书门下命令各级机关和地方官府将具备赠官资格的名单上报吏部司封司,第三,吏部司封司或地方官府直接将赠官名单上报皇帝,第四,皇帝颁布赠官诏令,第五,吏部司封司及相关机构进行施行。此外,五代时期赠官程序当与唐制类似,无需进行“议赠”的环节。
三、宋朝主管机构和程序宋朝赠官、封赠的主管机构当是一致的。孙健指出宋初主管封赠告身的机构是官告院,官告院内设有吏、兵、司封、司勋四司各主其事。宋真宗景德三年()的诏书写明“赠官同正官”,其中,文官封赠告身由吏部郎中主管,武官封赠告身由兵部郎中掌管,内外命妇告身、追封公主由司封掌管。
元丰改制后,吏部成为封赠的初级决策机构,而具体掌管封赠的是司封司。南宋时,中书门下合为一省,封赠的具体执掌因仍不改。孙健的考证较为详实,宋朝赠官、封赠的主管机构大体上保持一致。
此外,元丰改制前的中书门下制敕院吏房也负责赠官事宜,其或多或少影响了辽朝中后期的赠官机构。制敕院吏房,“掌后妃、诸王、公主封册,百官赠官、追封、叙封,河渠、堤堰、桥梁修造工役,祠祀、祈祷之事”。
宋朝的赠官程序较之前代更加规范化。检索部分宋朝史籍,发现部分官员因亲友、地方长官或主管机构提出赠官申请方获赠典。宋朝具有“议赠”的完备流程。以诏书或制词的形式向公众、死者家属公布,意味着赠官的宣布。也有皇帝直接颁布赠官诏令的情况。
四、辽朝赠官的主管机构和程序郑承燕依据墓志文资料,认为辽朝赠官的主管机构为“丞相府”。然“丞相府”于《辽史》中无考,且郑氏的表述较为笼统,因此辽朝的赠官主管机构尚需进一步考证。按《耶律庆嗣墓志》记载,“以其事闻于朝廷,皇上震悼叹息,诏下丞相府曰,若公之勤可记,乃赠中书令”。
推敲志文内容并结合辽朝官职、机构的实际设置情况,可知“丞相府”并非具体存在的机构名称,其当指辽朝宰相办公的官署。史籍有关辽朝宰相办公地点的记载较少,现于宋人追述徽宗、钦宗北狩的文献中寻觅到较重要的一则史料。
《三朝北盟会编》援引赵子砥《燕云录》,其文曰:“燕山至中京九百五十里,……过大漠至中京,于相府院驻跸。相府院者,契丹时宰相所居也。一门五位,左二位道君居之,右二位渊圣居之,中一位管事番官居之。”赵氏所论“相府院”的地理位置位于辽朝的中京,其“去大金国尚三千里”。
要之,中京相府院曾作为辽朝宰相的居住、办公地,当是一个固定的官署机构。然辽朝的宰相群体基本全年跟随皇帝四时捺钵,其平时处理政务的办公机构应具有移动性的特征。
囿于史料的限制,相府院的具体面貌不可详考,但其可能是位于辽中京捺钵地的宰相办公机构,亦可能为辽朝中京留守司的官署。“丞相府”和“中京相府院”均不能准确反映辽朝宰相的具体办公官署,亦不能视为赠官的主管机构。
辽朝宰相群体大致包括:北府宰相(北宰相)、南府宰相(南宰相),北、南枢密使和枢密副使,侍中、中书令(政事令)、尚书令,大丞相、左丞相、右丞相,中书侍郎平章事、门下侍郎平章事和参知政事平章事。
其次分析宰相群体的职能:第一,辽朝北面官系统的北、南宰相府主要负责各部族的军政事务,于辽政权的铨选、考课、赠官等事宜没有关联,第二,辽朝南面官系统的相衔官包括侍中、中书令(政事令)、尚书令、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其作为官员加官和赠官的重要内容。相衔官并不具有处理赠官事务的权力。
第三,辽朝的中书省不是虚设机构,大丞相、左丞相、右丞相、中书相、门下相和参知政事平章事是中书省的实职官,中书省主要负责低级文官的铨选工作,武官的铨选需上奏枢密院。
因此,南面官系统的中书省也不负责赠官工作,第四,北、南枢密院的长贰官是辽朝最重要的官职,其执掌范围广泛,几乎无事不统。赠官应由北、南枢密院的下属机构负责执行。《辽史》曰:“天下之事,丛于枢府,簿书填委。”
辽朝的核心军政要务均由北、南枢密院处理,这是辽朝政权机构的特色之一。辽朝中高级官员的铨选、考课、赠官等事务应是北、南枢密院的职权。
虽然唐、五代时期主管赠官的具体机构是尚书省吏部的司封司,但这不适合辽朝的实际情况。辽朝的尚书省为虚设机构,北、南枢密院的下设建制中不存在司封部门,因此吏部和司封司均与辽朝的赠官无涉。
按《三朝北盟会编》援引史愿《亡辽录》的记载:“(辽)尚书省并入枢密院,有副都承旨、吏房、兵房、刑房承旨,户房、厅房即工部也,主事各一员。”
据此分析:第一,枢密院五房的设置是辽朝后期的情况,这可能与同时期北宋的中书门下制敕院五房存在些许关联,第二,前文征引的《耶律庆嗣墓志》书写于道宗大安十年(),墓志中的“丞相府”反映的内容至晚是道宗晚期的情况。因此,“丞相府”指代“枢密院”应不致有较大的偏差。
由于尚书省吏部的职能被并入枢密院,枢密院下属的吏房极有可能是辽朝赠官的具体执行机构。枢密院吏房的职官设置大致有:吏房承旨、吏房主事、吏房令史等。
其中,吏房承旨是该机构的主管官,其职名也频繁出现在碑刻资料中,如《玉石观音像唱和诗碑》有“前枢密院吏房承旨、行殿中少监王仲华”,道宗时期的梁援“会有所抑,改卫尉卿,兼吏房承旨,加乾文阁直学士、知制诰。”吏房承旨可能就是辽朝赠官的具体执行官员。
结语总的来说,由于相关资料缺乏,目前尚无法弄清辽朝前期的赠官机构,期待将来有新的碑刻资料出土,能够解决这一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