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时期在熙丰变法前,三司经历了怎样的发

在中央财政管理体制上,宋承五代,继续沿用三司管理体制。为加强对地方财政管理,乾德三年(),宰相赵普提出削夺地方藩镇财权:“凡金帛以助军实,悉送都下,无得占留。”由此,大大扭转了安史之乱以来二百余年地方政权对抗中央的问题,使宋朝走上了高度集权的财政管理模式,三司步入到发展变革的重要阶段。

(一)熙丰变法前三司机构的分合与变迁

三司机构的分合变迁,往往与政治管理紧密相连。熙丰变法前,三司机构主要经历了六次分合变迁和三次名称变化。从宋朝立国到太平兴国八年()三月,盐铁、度支、户部为三司的三个分部,在三司使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具体工作;太平兴国八年()三月,宋太宗趁右谏议大夫、同判三司宋琪升任为参知政事之机,分三司为三部管理,以王明为盐铁使、陈从信为度支使、郝正为户部使,为便于内部管理,三司又增设副使辅佐;

从淳化四年()五月二十一日至同年十月十六,在不到五个月的时间里,三司废除盐铁、度支、户部等使,重新并为三司统一管理:“置使一员、判官六员、推官三员,三部勾院但置判勾官一员、判官一员,其属吏并仍旧贯”;淳化四年()十月至淳化五年()十二月,宋太宗对三司进行了一次较大的变革,改三司之名为总计司,其下置左、右计使,分二部掌管全国十道财赋;

从淳化五年()十二月,到咸平六年()六月,又分总计司为三部管理;咸平六年()六月,三部门重新合为一司,盐铁、度支、户部为三司的三部,均不置使。《长编》记载了本次三司合并的主要原因:“三司各置使局,不相总统,彼此自求充济,以促办为务,至于出纳移用,均会有无,则专吝封执,动相违戾,或交摭利病,以邀功希进。哗言日闻于上,颇烦亲决,文符互出,莫知适从。”

合并后的三司由刑部侍郎、权知开封府寇准为三司使,为便于管理,三司又置盐铁、度支、户部副使,分别以刑部员外郎卞衮领盐铁、工部员外郎查道领度支、祠部员外郎林特领户部,并且判官、三司副使的权利也有所增大:“判使非奏事及有所更张,则止署按检,余皆本部副使、判官主之。三司副使自是始预内朝。”

对于此次机构改革,大臣宋祁给予了较高的评价:“司计之废置,历世莫能定。至真宗皇帝时析而为三,于是事有条,功有绪,交处而不可杂,并行而不可乱。”这次改革之后,直至熙丰变法前,三司机构未出现大的变动。

在北宋三司存在的年中,三司以合为主,三司合在一起的时间约为年,分开的时间仅为19年。而在分开的19年中,主要存在于宋太宗和真宗初期,在宋太宗执政的21年中,三司分开管理的时间长达约为13年;另外,真宗继位之初,三司继续实行分开管理,时间约为6年。

(二)三司主要官员的发展和变迁

对于三司官吏的界定,龚延明先生在其所著的《宋代官制辞典》中,把三司孔目官以上的三司人员称为官,孔目官及以下的人员称为吏。元丰改官制前,三司官员主要有三司使、三司副使、三司判官、三司巡官等官员以及三司机构在发展变迁过程中设立的相应官员;

另外,为保障皇帝出行时物资供应和财物预算而设置的行在三司使、三司副使等官员,由于三司机构中的官员熟知财物的供给和筹划,因此,行在三司官员多由三司机构中的部分官员临时担任。本部分仅对三司内部的三司使、三司副使、三司判官、推官和巡官等主要官员的设立和变迁进行研究。

1、三司使

宋承五代三司之制,立国之初,继续设立三司使以总国计,较之太祖,宋太宗对三司使的调整幅度较大,首先设置三司副使,以牵制三司使的权利;其次,分三司,各置使。以总计陈恕为盐铁使,枢密院承旨、左屯卫将军王延德为度支使,枢密直学士、屯田郎张鉴为左谏议大夫、户部使,左计使魏羽、右计使董俨并罢。

据《宋会要》记载,宋太宗在任的21年中,曾任三司使的人数多达22人,分别为:王仁赡、侯陟、王明、宋琪、陈从善、郝正、许仲宣、张卓、张逊、魏丕、郭贽、李惟清、徐休复、陈恕、樊知古、魏羽、李昌龄、张雍、魏庠、董俨、王延德、张鉴。

从整体任职时间来看,每位三司使的任职时间平均不到1年,调整之快实属罕见。真宗咸平六年()六月,三司又经历了一次较大的变化,这次调整,不仅重新设立三司使,而且还重新设立了盐铁、度支和户部副使,为此,宋真宗颁布置使诏书,道出此次改革的缘由:

自顷并建三司,各领一司,既统摄之不同,亦因循而渐理,罕资费用,但益烦苛,均有无则局分相违,定出纳则簿书交错,纲条失序,言论盈庭,空紊典常,殊无体要。用图经久,特议更张,佥择能臣,俾之兼领,仍设副贰,分佐事权,勉思尽忠,副我注意。

至此以后,直到元丰五年()五月三司使被废罢,三司使的设置都相对稳定,没有太大变化,一直总领盐铁、度支、户部三事。

2、三司副使

宋代的三司副使是指三司使之弍,在三司使阙位时,一般由三司副使主持三司全面工作。在宋代,三司副使还有特殊称谓:“三司副使曰簉。……簉、倅皆副贰之称,然他官副贰不通用。”宋代的三司副使,始置于太平兴国元年()十二月十五日,以枢密直学士贾琰为三司副使;太平兴国七年()二月七日,根据陈恕所奏三司管理中存在的弊端,宋太宗废除了三司副使,同时,擢侯陟、王明同判三司。

这次废使,以官位更低或更容易控制的人员进行同判,是对一人为三司副使权利的再限制,是对三司副使权利的进一步削弱。与三司副使相对应的为三部副使,太平兴国八年()三月,三司分为三部,各部置副使,分管各部具体事务,端拱元年()废除;至道元年()又重新设置三司副使,至道三年()四月又罢除;咸平六年()六日再设置,直到元丰五年()归为户部。

另外,为牵制三司使的权利,景德元年()以后,三司副使已具有签署牒帖的权利。

三司副使的选任,同三司使类似,宋朝也有明确规定,三司副使是以“员外郎以上历三路转运及六路发运使充”,多是经过地方历练过的财政管理官员,位“亚待制,乃称省副,恩数视大卿监”。至于宋代三司副使的作用,在度支副使厅壁题名记中进行了记载:“三司副使,方今之大吏,朝廷所以尊宠之甚备。盖今理财之法有不善者,其势皆得以议于上而改为之,非特当守成法,吝出入,以从有司之事而已。”

3、三司判官

三司判官是指盐铁、度支和户部判官,一般而言,三司判官是以“朝官以上曾历诸路转运使、提点刑狱”的官员充任,史称“尤朝廷所选择,出则被使漕运。”在三司机构管理中,判官主要负责本部符、牒等文书的审核签署,协助三司使管理日常事务。太平兴国八年()三司分三部之前,虽有三司判官之名,但较为罕置。

淳化四年(),为便于三司工作的开展,三司置十二判官。咸平六年(),根据度支、户部二案公事繁简情况,为便于管理,将三司判官人数调整为六员。另外,在三司诸司内部也实行判官管理,“多是一员兼判几司,如磨勘司判官兼判主辖支收、拘收司,都理欠司判官兼判凭由司,开拆司判官兼兼判发放、勾凿等司。”为避免理财官吏频繁调动,保持三司管理的相对稳定,宋朝多任命资历较浅的官员,任满升官而不徙任。

4、三司推官、巡官

唐朝后期,就已经出现推官,据李锦绣先生记载:“推官比巡官地位品级略高”,北宋建立后继续沿用。推官主要负责督察吏人,处理本部涉及违纪违法之公事。在任官资历上,推官是以京朝官充任。宋太祖乾德四年()正月,三司盐铁、度支、户部各置推官一人,在置官诏书中,特别强调了三司推官的重要性和推官的职责:

应三司令各置推官一员,令总断逐司公事,兼专管勾司公事,仍别给印,应三司事如点检得判官等起请改正条件,亦仰置历批书。

太平兴国三年()十一月,由于盐铁、户部、度支三司所掌凡二十四案,吏千余人,“上虑使、畐叭判官督察有所不及,而商税、胄、曲、末盐四案最为繁剧”,三司难于督察,于十二月,四案各置推官,并命左赞善大夫张仲容等四人分领。为加强监督,不久,三司诸案也增设推官,或增置巡官。

巡官最早出现在唐元和六年(),五代沿置,太平兴国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宋朝重新设置,三部各置巡官一人,位居判官、推官之下,位低权重,是巡视监督的重要官职,也是对判官、推官静态管理的一种补充,主要以监督经济管理为主、并带动三司内部的政治管理。

另外,三司还设立勾当公事,主要负责“左右厢检计、定夺、点检、覆验、估剥之事”。

三司诸官员设置的目的,在嘉泰三年()三月,大臣道出了其主要缘由:“祖宗时特重财计之臣,凡除执政,必先除三司,使更历钱谷之事。三司又各置副使,并以三司使总之。又有三司判司六员,数内刑案一司专推治隐盗,断刑事,则知关防隐欺,祖宗设官未尝不三致意于其间也。”为使三司机构正常工作开展,除设置三司主要官员外,三司还专门配备了数目较多的吏员。

宋初,由于三司吏员的流动性和增减的随意性较大,并未完全确定三司吏员的具体数目;景德元年(),为加强三司吏员的管理,真宗确定了三司吏员的数目为八百九十七人,其中盐铁司吏员一百五十六人,度支司吏员一百八十二人,户部司吏员二百一十七人,三部勾院一百人,都磨勘司三十四人,都主辖支收司二十三人,拘收司四十人,都凭由司四十九人,都理欠司四十六人,开拆司五十人。

另外,对于三司吏员的数目,史书还有两次超过千人的记载:一是庆历三年(3)十二月,谏官孙甫所奏的“三司计肉食者千余人”;一是熙宁七年()三月九日,皇帝令“大将、军将以一千五百人为额”。

总之,皇帝通过三司内部诸机构和三司诸官员的设置和调整,使三司维持了宋朝财政较长时段的正常运转,是三司发展时期的主要特点。但三司之设严重破坏了原六部、诸寺监的管理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财政的支出负担,加之战争经费的大量支出,到熙丰变法前,国家财政运转已出现收入不足和收支失衡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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